首页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登记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登记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