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委托,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的代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