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