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