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