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 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 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 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 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