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