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三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