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