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