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