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