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