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