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产资源储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