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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1. 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 (1) 石油:油田, (2) 地热:地热田; (3) 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 (4) 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 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1) 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 (2) 地热:电(热)能; (3) 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仅限331、332、333),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13908—92)中的A+B+C+D+E级(表内)储量; (4) 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 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 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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