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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督察工作制度(2003年) 二、

二、 矿产督察员职责及督察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规定的职责实施督察,并要求:

(一) 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二) 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 (三) 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督察工作报告; (四) 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五) 完成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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