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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督察工作制度(2003年) 一、

一、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一) 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二) 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矿产督察员督察矿区相关的采矿权人及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 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员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四) 每年1月底之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五) 负责行政区内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 (六) 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七) 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 (八) 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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