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大专学历,具有10年相关工作经历;

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学历,具有8年相关工作经历;

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硕士学位,具有5年相关工作经历;

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博士学位,具有2年相关工作经历;

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