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