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