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三十八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三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