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