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