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 第二章 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第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第十五条 已设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外的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