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转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