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管道勘察设计 第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管道勘察设计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