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管道设施破坏、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