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