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第四章 不予补偿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不予补偿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地震作业队主管部门向地震作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作业计划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在作业线上抢种作物、苗木和突击设置地面设施的,其在地震作业后受到损害的,地震作业队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