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第二章 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损害补偿 第十二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损害补偿 第十二条 地震作业对牧区人工种植的草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草场实际损害面积和亩产量,及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牧草收购价格,予以补偿。 对已承包给个人或集体的天然草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该天然草场的实际产草情况和损害程度,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偿办法。补偿费的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