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