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认证实施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认证实施 第二十三条 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