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九条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九条 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