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眼镜制配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本办法所称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经营者的统称。

生产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是指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