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九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三章 管理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九条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