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九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九条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