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六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