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五节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