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