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 第十七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