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十二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十二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