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十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