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欺压其他罪犯的;

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5至10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