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九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三章 管理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九条 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3至7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