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六十六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六十六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国籍罪犯死亡的,应当立即层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