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2名以上民警押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