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五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至2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