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三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