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一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一条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会见、通讯。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